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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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团兴安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28来源:

  一、执法事项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五十四团(兴安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五十四团(兴安镇)乡镇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二、执法主体

  五十四团兴安镇人民政府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财政所、武装部。

  五、办理流程

  见“五十四团兴安镇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图木舒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处罚结果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镇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五十四团兴安镇人民政府

  投诉电话:0998-8526636

  十、办公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上午:10:00 ~14:00 下午:16:00~20:00

  办公地址:五十四团兴安镇人民政府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