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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师市环审〔2019〕78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18:21:00来源: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编辑:liuyadong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于第三师51团给水管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新疆中水瑞祥塑业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由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第三师51团给水管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报告》的评价结论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51团21连,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N39°26′18.24″,E79°09′19.22″。项目性质为补做环评建设内容: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0000m2(合30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实验室、库房、办公室、宿舍等,总建筑面积约7039m2,绿化面积约2800m2,露天产品堆场占地约8315m2项目配套建设PVC管材生产线6(每条线产能2t/d)PE管生产线7条(每条线产能1.5t/d)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53万元。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在环境管理中要认真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治理。运营期原料在混合搅拌过程中及破碎车间的粉尘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加热挤出设备出口上方需安装集气罩,加热及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风机引至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机废气经处理后经15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非甲烷总烃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车间必须安装足量排风扇,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迅速散至车间外,减少异味的产生。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生产冷却用水循环利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灌溉。

  (三)加强噪声管理运营期加强高噪声设备及进出车辆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四)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运营期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可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碎屑及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出售至废品收购站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车间内必须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收集桶,废活性炭可暂存于专用桶内并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严防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由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