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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手册

发布时间: 2025-08-18 12:58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手册
21问:监察法实施后,如何在信访举报受理办理中精准把握监察对象的范围?
答: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六类人员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各种类型,要从监察法及配套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判断。判断监察对象的范围,要坚持动态识别的原则,把“人”和“事”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既看其是否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又看其是否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最关键的是看其是否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比如单纯从事教学的教师,一般情况下不是监察对象,而一旦参与了招生、采购、基建等与公权力有关的事宜,就成为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