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纪检监察 > 信息公开 > 组织机构 > 农牧团场纪委 > 五十一团纪委(监察办公室) > 其他信息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专题五 正面清单

发布时间: 2026-03-12 19:43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1.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2.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排气量等方面的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根据相关规定,机要通信用车价格不得超过12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1.6升;应急保障用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不得超过12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1.6升。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3. 要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制定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运行费用;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4.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5.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6. 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可以是非本机关法人。 

  7.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8.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9.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0.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