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图木舒克市2025年低收入困难群体入住养老机构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25-05-13来源:第三师44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2025年全国两会、新疆民政会议精神以及兵团养老服务暨老年助餐工作推进会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师市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能够入住养老机构并实现“住得起、住得好”,结合师市实际,特拟定《第三师图木舒克市2025年低收入困难群体入住养老机构保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精准化养老财政补贴政策,切实减轻低收入困难群体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负担,同时推动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师市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能力,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特困人员
纳入师市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采取“特困供养补贴+民政专项资金差额补贴+师市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按月享受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特困供养补贴(中央直达资金拨付至集中供养机构):
全自理特困对象:1235元/人/月;
半自理特困对象:1435元/人/月;
全护理特困对象:2335元/人/月。
若特困供养补贴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民政专项资金差额补贴(拨付至集中供养机构):
全自理特困对象:因国家补贴1235元/月高于养老院收费1200元/月,超出部分(35元)由养老院用于老人生活用品采购;
半自理特困对象:465元/人/月;
全护理特困对象:165元/人/月。
师市财政补贴(拨付至个人):
对入住养老院的全自理特困对象给予265元/人/月的个人生活补贴;
对入住养老院的半自理和全护理特困对象给予300元/人/月的个人生活补贴;
对于特困对象中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老年人(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和岳父母,给予600元/人/月的个人生活补贴。
(二)低保家庭老年人及重度残疾人
纳入师市低保救助范围且年满60周岁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院采取“低保救助+师市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按月享受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低保救助(中央直达资金拨付至个人):
老年人救助标准:A档890元/人/月(含分类施保178元)、B档688元/人/月(含分类施保178元)、C档598元/人/月(含分类施保178元);
重度残疾人救助标准:A档925元/人/月(含分类施保213元)、B档723元/人/月(含分类施保213元)、C档633元/人/月(含分类施保213元)。
如低保救助标准调整,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师市财政补贴(拨付至集中供养机构):
全自理低保老年人:A档310元/人/月,B档512元/人/月;C档602元/人/月;
半自理低保老年人:A档1010元/人/月,B档1212元/人/月,C档1302元/人/月;
全护理低保老年人:A档1610元/人/月,B档1812元/人/月,C档1902元/人/月;
半自理重度残疾人:A档975元/人/月,B档1177元/人/月,C档1267元/人/月;
全护理重度残疾人:A档1575元/人/月,B档1777元/人/月,C档1867元/人/月。
师市财政个人生活补贴(拨付至个人):
对每位入住养老院的低保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200元/月的个人生活补贴;
对于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人中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老年人(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和岳父母,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个人生活补贴。
(三)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老年人目前,国家和兵团层面尚未出台针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院的补贴政策。为保障此类群体的基本养老需求,师市对纳入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财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师市财政补贴(拨付至个人):
全自理:师市财政补贴500元/人/月,年度补贴总额为6000元/人;
半自理:师市财政补贴1200元/人/月,年度补贴总额为14400元/人;
全护理:师市财政补贴1800元/人/月,年度补贴总额为21600元/人。
师市财政个人生活补贴(拨付至个人):
对每位入住养老院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老年人给予100元/月的个人生活补贴;
对于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老年人(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和岳父母,给予200元/人/月的个人生活补贴。
三、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第三师图木舒克市2025年低收入困难群体入住养老机构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由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科室牵头,会同卫健部门及养老机构共同组成的评估小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3.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入住协议;
4.若申请人为退役军人或优抚对象,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入住养老机构的缴费凭证。
(二)审核程序
为确保政策实施的公平性与透明度,审核程序分为初审、复核、审批和公示四个阶段:
1.初审。养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重点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所在团场(镇)或街道民政业务部门。
2.复核。团场(镇)、街道办民政业务部门应对初审材料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复核工作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复核结果报师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师市民政局应组织专门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补贴。审批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明确补贴对象及金额。
4.公示。审批结果应在作出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应设立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如收到异议,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反馈结果。无异议的,及时发放补贴。
(三)审核把关机制
1.随机抽查机制。师市民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审批通
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抽查,重点核查申请人资格条件及材料真实性。对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2.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比对申请人的经济
状况、身份信息等,防止虚报、瞒报行为的发生,确保补贴资金精准发放。
3.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长期跟踪管理机制,各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科室每季度定期复查申请人的入住情况及经济状况变化,及时调整补贴标准或取消补贴资格。
(四)责任追究
各级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于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补贴或发生套取、骗取补贴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实施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1.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内容和申请流程,提高政策知晓率;
2.引导社会监督,增强政策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
3.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附则
本方案由师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