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办事指南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10 12:11:00来源:教育局作者:编辑:葛峻峰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一、部门名称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教育局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督导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 

  三、执法权限 

  (一)行政许可权6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教师资格认定;校车使用许可;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二)行政处罚权14 

  1.对权限内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未经备案的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2.对权限内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3.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4.对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5.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6.对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映的处罚 

  7.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8.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9.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10.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11.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处罚 

  12.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13.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罚 

  14.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1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给付1 

  学生资助 

  (五)行政奖励5 

  对兵团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职权8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受理教师申诉;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对教育工作督导;对少数民族正字正音培训测试等级的认定;对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四、办理流程 

  通过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获得案源后,到具体违规地址进行调查取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询问、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依法执行或交于公安、法院执行 

  五、办理时限 

  无需立案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需立案的一般程序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专项调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行政执法执行公务时,均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七、责任追究 

  越权执法,擅自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及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八、救济渠道 

  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十、办公地址 

  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5号教育局 

  十一、办公电话 

  0998-6298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