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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只靠口头约定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6-07-08 10:55:00来源:第三师融媒体中心作者:蔺阔 张琴编辑:丁文慧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近日,图木舒克市前海街道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口头装修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圆满化解一场僵持已久的装修矛盾纠纷。
  2025年10月,图木舒克市盛唐时代小区居民买某计划装修自有房屋,与辖区一家装饰设计中心达成口头装修协议,双方口头约定装修总价款为14.5万元。为贪图便利、简化流程,双方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装修初期,工程推进顺利,但随着施工开展,无书面合同的隐患逐步显现。为明确权责、规避风险,买某主动提出补签书面合同,细化装修细则、完工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但装饰中心以门店搬迁、事务繁忙为由,多次拖延推诿,拒绝补签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合作关系彻底破裂,装修工程全面停滞。无奈之下,买某向前海街道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司法所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核实细节,确认该案为典型口头合同纠纷,纠纷根源在于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对合同权责、交易风险认知不足。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争议激烈。装饰中心认为,已实际进场施工,买某要求补签合同是不信任的表现。买某则担心无书面合同约束,施工质量、后期维保无法保障,自身财产权益存在隐患。
  为高效化解矛盾,调解员采用“背对背情绪疏导+面对面普法释法”调解模式开展工作。
  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口头约定具备法律效力,买某支付10万元工程款、装饰中心进场施工,均属于实际履约行为,双方需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详细讲解口头合同的弊端与潜在风险,并告知设计中心,其无正当理由拒不补签书面合同的行为不合理,若后续出现施工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需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肯定买某补签合同、保障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
  经过3轮情理与法理相融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放下心结、达成共识,当场补签书面装修合同,明确了尾款支付方式、工程验收标准及质保期限等核心内容。设计中心承诺严格按照合同标准施工,买某也表示将积极配合后续施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温馨提示,民法典明确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该形式仅适用于即时结清的小额交易。房屋装修属于金额大、周期长、流程复杂的项目,仅依靠口头约定,极易出现权责不清、履约扯皮等问题。此外,群众需摒弃“无书面合同无法维权”的认知误区,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维权证据,但事前订立书面合同,才是规避“口说无凭”困境的根本方式。书面合同不是信任的隔阂,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双向保险,群众遇民事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