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加强师市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禁毁林行为。包括: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盗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非法占用林地或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地面、采石、挖沙、取土、采矿等工程建设;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二)严禁毁草行为。包括: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造成草原严重退化;违法采挖草原野生植物;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或未按规定时间、区域、方式作业;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行驶破坏植被;超范围占用草原,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原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三)严禁毁湿行为。包括:非法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内从事破坏性开发建设等行为。
(四)严禁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包括: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破坏森林、草原、湿地(以下简称“林草湿”)及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生态修复责任。
(一)行政处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等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涉林地违法行为
盗伐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造成林木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业证件、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以下的罚款。
2.涉草原违法行为
非法开垦草原、毁坏草原植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在草原采土、采砂、采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务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植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涉湿地违法行为
非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示。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示、有关批复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刑事处罚。对破坏林草湿及野生动物资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达到上述数量标准,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态修复责任。严格落实“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违法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相关标准或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补植复绿、草原恢复、湿地修复等生态修复义务。对逾期不履行或修复不合格的,将依法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协同,严格执法。各团场(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毁林、毁草、非法开垦、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对本通告发布后仍顶风作案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二)全民参与,加强监督。保护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欢迎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各类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对举报人的信息将依法予以严格保密。
四、举报方式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举报电话:0998-5701187
举报邮箱:3484428263@qq.com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