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国家保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类别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实施层级 |
1 | 行政检查 | 保密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修订)第49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1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第58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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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次 | 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规为依据,严格在法定权限内开展;检查前应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紧急情况除外),重点检查保密制度建设、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保密技术防护及宣传教育等情况,通过检查计算机、查阅文件等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县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