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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9 11:19:00来源:作者:编辑:水利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