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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标准

发布时间:2026-01-30 18:18:00来源:作者:编辑:卫生健康委员会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听证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以下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并举行听证或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