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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0 17:19:00来源:作者:编辑:四十四团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四十四团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如下:
清真食品监督检查频次上限一年2次;安全生产检查频次上限一年12次;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上限一年12次;动物防疫检查频次上限一年2次;农机作业质量检查频次上限一年3次;物业管理监督检查频次上限一年4次;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频次上限一年12次;汛前安全检查频次上限一年3次;对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上限一年4次;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上限一年12次。